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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8月31日电 (记者王昊男)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生活垃圾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相关收费的通知》,明确要求,物业不得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重复收取生活垃圾清运费,不得收取住宅室内装修管理等费用。
根据通知,北京市物业服务人不得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包含生活垃圾清运费的,物业服务人不得重复收取生活垃圾清运费;未包含的,可以按照政府定价标准收取。生活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为30元/户·年,该标准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的物业服务人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保证金(含装修押金)。
此外,通知还要求,北京市各区住建房管部门应当强化对物业服务人的指导监督,加大执法力度。同时,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拆除、改造共有部分的巡视检查,不得以不收费为由不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