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1.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月扣缴预缴税款;
2.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每月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3.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缴纳税款。
4.《个人所得税法》的第11条:
5.对取得综合所得的居民,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月扣缴预缴税款;需要清算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向居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月扣除扣缴税款,不得拒绝。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定期代扣代缴,不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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