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岁的老太太参加一场婚宴,却在酒店摔成骨折。酒店、举办婚宴的新人,到底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2019年6月的一天晚上,70岁的钟老太到湖州市南浔区的一家酒店参加婚宴。7点左右,钟老太吃好酒席,准备回去,不料经过酒店厨房门口时滑倒在地,当即无法站立。老太太被送到医院后经医院诊断为右桡骨下端、尺骨茎突粉碎性骨折。一段时间的治疗后,经司法鉴定,钟老太构成十级伤残。
去年下半年,因赔偿问题一直未谈妥,钟老太向南浔区法院起诉酒店,认为酒店未能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应当负主要责任支付赔偿金14.9万余元。
酒店被起诉后,向法院申请追加酒席举办者陆某为被告,南浔区法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当天是陆某的女儿结婚,钟老太正是应陆某之邀参加婚宴。
庭审中,酒店拿出了与陆某签订的《酒席租用场所协议》,约定陆某因摆酒需求租用酒店场地,除了约定了桌数、日期、价格等条款,同时还约定由陆某负责场地清理及就餐人员的安全。为此,酒店方认为,酒店除了以租赁的形式提供场地外,不提供其他任何服务,所有与宴会有关的如厨师、餐食的采购和加工、跑堂、现场清理等服务,均由宴请的举办方和场地的承租方来承担。
审理中,承办法官去了现场查看,同时结合原告受伤的地点、部位及其本人陈述,确认钟老太的确是因酒店地面打滑而摔伤。
近日,南浔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酌情确定原告钟老太自担25%的责任;被告酒店承担25%的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17万余元;被告陆某承担50%的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3万余元。判决后,酒店主动履行了赔付义务,并对酒店场所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被告陆某是宴会的组织者,对参会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在自行安排厨师、跑堂、餐食的采购和加工等情况下,更应做好服务人员将菜饭汤等洒落地面的及时清理工作,以防他人摔倒。故陆某应对原告受伤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南浔某酒店作为场地的出租方,虽不实际控制现场,但在出租时,明知用于他人举办酒席,理应预料到承租方有菜饭汤等导致地面湿滑物品洒落的可能性,但未标注、放置相关提示标志,与原告滑倒受伤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而原告钟老太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参加宴席中自身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